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发〔2008〕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鹤岗市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发〔2007〕3号)要求,为全面、真实、准确了解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法规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总量、现状、分布情况、需求、发展变化等具体情况,为编制我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合理制订、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和配套措施提供可靠依据,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
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调查范围
全市城镇范围内家庭月人均收入26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取得本市城镇户籍三年以上的常住家庭。
三、调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调查时间: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9月1日-9月15日)
1.制定方案。(9月1日-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