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各行业评审组完成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市级相关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市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侯选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举行答辩会,并逐项打分。重大贡献奖侯选人和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评审委员参加。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人选建议进行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重大贡献奖奖金为2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个人,1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5万元、二等奖奖金为1万元、三等奖奖金为5千元。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资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