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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台政发〔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台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1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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