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逐年制定年度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督促各部门完成本职工作。
1、残联:负责实施对象的调查摸底,残疾等级的鉴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等工作,汇总统计,定时上报。负责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机构的选定等相关的具 体工作;负责“助听、助明、助行”康复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的具体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对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核定、审批,《低保证》及《重度残疾人低保补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的发放。负责对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基本设施设备的提供和服务,做好托(安)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对落实工程所需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卫生部门:负责康复工程的医疗技术保障。
5、劳动部门:对照料居家安养残疾人人员的工作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三)确保政策,规范实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健全机制,讲求实效。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到人的同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促进各项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
(五)搞好创建,配套推进。市、县(市、区)要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以此带动和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有效实施。在创建活动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全面共享的要求,着力完善残疾人就业扶贫、康复医疗、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平等参与、权益保障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和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力争2010年台州市(椒、黄、路三区)达到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标准,到2012年,全市60%的县(市)达到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标准,50%的乡镇(街道)达到市“扶残助残爱心乡镇”创建标准。 各部门、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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