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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台政发[2008]57号)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 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 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其中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一般地区和经济强县(市、区)分别补助60%、40%和20%。
  (四)对纳入集中托养的残疾等级为一级的重度贫困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康复、护理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生活基本照料服务。实行居家安养的,应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人均所需经费标准的护理补助费。
  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费用标准和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的托养费用,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托养对象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 50%,财政补助50%。
  日间照料所需的费用,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承担50%,财政补助50%。
  纳入居家安养的,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内的家庭,给予全额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给予50%的护理补助费。 其中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一般地区和经济强县(市、区)分别补助60%、40%和20%。
  重度残疾人实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原有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继续享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从实际出发,加大保障力度,扩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康复和托(安)养实施的范围,提高补助的标准。
  四、组织协调和评估考核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科学实施。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2008-2012)的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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