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季报制度的通知
(龙政办〔2008〕223号)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现将《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季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季报制度
一、目的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级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提高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制定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季报制度。
二、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负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运行状况,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起报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县级以下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各县(市、区)汇总后上报。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公开单位负责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等统计工作。
四、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公开单位按照《龙岩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见附件),于下季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报送上季的统计数据。如遇法定节日长假,报送期延至该月10日前。
(二)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
五、说明
(一)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报告、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