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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保稳促调”的若干意见

  3、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重点是被县级及以上政府列入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被评定或批准为绿色企业、清洁生产企业的,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
  4、提高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和使用绩效。财政专项资金要早安排、保重点,在使用上要向主导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组兼并企业和节能减排项目倾斜。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五个二”工程及技术改造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成长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方面。市科技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公共创新平台建设、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重点产业的重大项目实施。外经贸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外贸出口,调整优化进出口结构,培育出口品牌,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进出口规模,推进块状经济外向型发展,支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健全“两反一保”工作机制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外经贸人才培训等。外贸扶持配套资金,依照省政府对当年外贸出口同比增长的分档奖励金额,按1:1配套比例。
  二、帮助企业减负解困
  5、全面开展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清费减负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处置,依法征收,突出重点”的原则,今明两年,对审批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采取“减、免、缓、停”等措施,减轻企业的负担。全面实行涉企收费公告制和 涉企收费罚款备案制。凡未经权限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凡强制服务的按违规收费予以查处;严格规范涉企检查和处罚行为;不准乱摊派、乱培训、乱评比、乱排序。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物价局)牵头,会同监察、财政、经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6、加强对困难企业的财税扶持。对目前经营确有困难的行业龙头企业、出口重点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延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并经市税务机关复核后,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为 3 个月)。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需上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规费,经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酌情给予减免。对企业需缴纳的各种规费,各地、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酌情减免或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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