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保稳促调”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8〕60号)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要求,加强政府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特提出扶持企业“保稳促调”的若干意见:
一、鼓励企业调整优化结构
1、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上级机关没有明确规定前,在实际操作上尽量采取便捷抵扣的方法。 市财政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1000万元、共计2200万元,加大对自主创新(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创新种子资金项目、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创新载体、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技术标准制定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力度。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2、鼓励企业重组并购。对行业龙头企业整合兼并中小企业实行税费优惠。整合重组后,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原工业企业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过户,免收过户手续费。整合重组中企业相互之间在辖区内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和进口设备的,经批准可继续免交关税。
企业整合重组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经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政府确认,并补齐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后列入资产,违反规划、属于危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有法律纠纷的除外。原先依法审批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后,相关部门要加快相关手续的办理。
整合重组后的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自主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企业有环保治理项目,且项目符合台州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该企业应上缴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省以外,优先用于该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和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