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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级政府应优先安排畜牧业用地,将规模生态养殖场(小区)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养猪场年出栏生猪达5000头以上或合作社出栏生猪达10000头以上,需要设立生猪屠宰场点的,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按农业用水价格执行。
  三、保护生猪发展后劲。2008年继续执行能繁母猪财政补贴,按每头能繁母猪每年 100 元的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进行补贴。各地农业部门要做好能繁母猪数量的统计,财政部门落实本县(市、区)补贴资金,市区根据财政体制按比例承担。
  建立生猪保险制度。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对能繁母猪按每头1000元保额保险,保费为每头60元,饲养户承担20%(12 元),其余由各地财政落实。在养殖户自愿参保的基础上,凡是已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协调农业保险共保体或互保组织负责人承保。没有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县(市、区),可由当地人保公司承保。积极扶持开展农民生猪互助合作保险,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各地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凡经当地农业部门组织引进的优良种猪,按引进的数量和金额,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可,按当期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后,按总价款的20%补助;大力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对实施人工授精每头能繁母猪补贴2份良种精液,每份精液补贴10元,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市区根据财政体制按比例承担。
  四、鼓励“走出去”在外建立生猪供应基地。实施畜牧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拓展畜牧业发展空间,鼓励当地生猪养殖企业在外省市建立商品生产基地,为本市提供安全可靠的生猪产品。与市有关部门签订生猪供应合同的在台州以外建立生猪规模场,通过农业、贸易等部门验收合格,各级财政根据商品猪调入地和财政体制按比例给予奖励。对在外建立的生猪供应基地,要实行全程监控,建立动物标识等可追溯制度,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五、建立生猪生产预警机制。为了鼓励生猪市场价格低迷时饲养生猪的积极性,保护生猪生产后劲,市政府将建立生猪生产预警机制和发展风险调节基金,在出现生猪生产亏损时,市政府根据生猪生产发展应急预案,安排和启用风险调节基金。各级政 府应建立生猪生产预警机制,落实预警资金,当猪粮比价低于5.5:1时(毛猪收购价和玉米市场价的比价),启动生猪应急预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自繁自育养猪场的母猪和出栏肉猪根据财政体制给予适当补贴,由农业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调查测算,根据当时亏损情况确定补贴金额,原则上补贴到能够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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