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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8〕62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1 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精神,大力发展生猪生产,确保我市肉食市场稳定,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7〕10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必要的生猪自给率。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的生猪最低自给率,合理规划,保持全市生猪120万头以上存栏水平。通过五年努力,市区生猪自给率达到50%以上,县(市)自给率达到 60%以上。今后 3 年,市政府决定,每年安排300万元畜牧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生猪生产,发展以农牧结合为主的生态养殖场(小区)。各地也要安排出相应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生产发展。
  二、扶持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猪场(小区)。各地要制订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今后一段时期畜牧业发展战略和区域布局。按照养殖场排泄量与外部消纳量相适应的原则,大力扶持发展农牧结合、林牧结合的生态养猪场,对在山区、半山区及丘陵地带发展适度规模的生猪生态养殖场(小区)进行扶持。对符合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和省定建设要求,列为台州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的,经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验收合格,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按财政体制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和补助。县(市)生猪养殖场与市区签订产销协议的,区级财政给予奖励,市财政按财政体制给予配套。
  新建畜禽规模生态养殖场,选址要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严禁在禁养区、限养区内落户。并加大畜禽规模养猪场排泄物的治理力度,严格执行项目“三同时”制度,努力消除对环境的污染。要重点培育农牧结合型的新型主体,对实施农牧结合的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组织和种养企业(场户)给予政策扶持,对发展生态畜牧业所需的管网设施、沼液肥水贮存池、槽罐运输专用车和商品有机肥推广予以适当财政补助,鼓励种植基地(大 户)、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使用商品有机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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