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行业评价、用户评价、综合评价、审议公示、审定公布。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如当年参评企业评分未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每年由评委办预先向全社会公告当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时间安排,评委办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一条 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台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并写出自评报告。《台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经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报送评委办。
  第十二条 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评委办依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资格评审;
  (二)材料评审。评委办组织有关评审组对具备资格的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书、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 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三)现场评审。经评委办评审后,对符合参评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应组织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为5-6天。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评审后,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在评审结束后5天内提交评委办;
  (四)行业评价。对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委办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贡献率及该三个项目的行业排名、企业守信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查,并提供行业评价报告;
  (五)用户评价。对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委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主导产品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征求台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意见,提供用户评价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委办对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市长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
  (七)审议公示。评委会根据评委办的综合评价报告,审议确定拟奖企业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审定公布。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公布。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