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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8〕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以及台州市政府《台州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台政发〔2002〕4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台州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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