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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台市委办〔2008〕108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7〕79 号)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 “平安台州”、“台州法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基层司法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全市基层司法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扎根基层、面向群众,在组织法律宣传、开展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相比其他基层政法组织,基层司法所建设相对滞后,主要是机构体制不顺、人员不稳定、管理不规范等,影响了司法所职能的进一步发挥。新形势新任务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完善政法保障机制,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党的十七大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基层司法所组织建设、基础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注重发挥司法所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依法治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二、加强基层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司法所机构可按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单独设置,一个乡、镇、街道一所,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驻机构,确定为县、市、区司法局中层职级。根据地域、人口及经济状况不同,每个司法所人员3名左右,其中司法所长1名,人员配备逐步到位,所需编制从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中统筹解决。
  (三)落实司法行政编制。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管好用好司法行政编制,实行专编专用。各县、市、区要对司法行政编制进行一次清理,确保司法所编制落实到位。要按照“精简机关,充实基层”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改革,合理确定机关与司法所的编制比例,加强司法所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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