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行为的决议
(2008年10月1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坚决制止违法建设,查处违法建筑,改善城市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做到建设必有规划,建筑必有设计,绿化必须达标,环保必须合格。
二、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制止违法建设,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领导,就有关问题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要认真督促市规划、建设、园林、国土、城管、房管、国资委、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清理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