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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571号)


各灾区(市)县建设局:

  为规范我市农村建房质量监督工作,加强灾后重建农村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委制定了《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屋(灾后重建)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村镇居民自建房屋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6号)文件精神及《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以下简称“控制要点”)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5.12汶川地震灾后村镇居民统规自建和原址自建过程中所建房屋(以下简称“灾后建房”)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对于灾后村镇居民统规自建和原址重建在二层以上(不含二层)房屋,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称为限额以上工程;其余为限额以下工程。

  第四条 限额以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由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所属各质量监督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产权。

  (三)村镇居民的统规统建房屋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五条 限额以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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