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起五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采取按渔港等级定额补助,按建设任务分年到位的办法,并每年年终进行考核,未完成计划进度的,适当扣减或取消当年度的补助资金。
3、全面建立标准渔港建设目标责任制。要层层落实责任,签订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县(区)政府与乡镇、乡镇与项目法人三级责任书,并进行年度考核。严格落实建设规划,细化年度实施计划,分解落实到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责任制考核实行年度县(区)政府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逐项打分的办法。
4、创新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要加强渔港办的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渔港建设的督查、检查力度。凡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有条件的二级及二级以下渔港鼓励实行项目法人制管理,条件暂不具备的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鼓励创新渔港建设投资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渔港建设的积极性,凡是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配套服务等项目应尽量推向市场,广开筹资渠道。
5、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和报批。项目建设要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要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竣工工程质量全部要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制度及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6、加强协调,建立要素保障机制。各级发改、财政、城建、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标准渔港建设工作。标准渔港建设要与城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凡列入标准渔港建设规划的项目,要在立项审批、土地使用、城建规划和海域使用等方面,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予以优先保证。
7、依法加强渔港保护和管理。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依法保护和管理渔港及其设施,落实长效管理制度。经批准认定的标准渔港应当划定陆域、水域范围,明确港界,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渔港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占用二级及以上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渔港或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要按照“占一补一”和“补偿在先,占用在后”的原则,由占用者负责异地重建并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