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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四、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对老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要把老龄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和关心老龄工作,积极协调和解决老龄工作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老龄工作。

  (二)加强老龄工作的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老龄工作机构,未建立老龄机构的乡镇(街道)应尽快建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达到县(区)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实际工作人员3人以上,乡镇(街道)至少有1名专职人员,可从乡镇(街道)退居二线的领导干部中调剂解决。加强老龄工作机构自身建设,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精干高效、作风优良、甘于奉献的老龄工作队伍,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建立老龄干部逐级培训责任制,市老龄办负责对乡镇(街道)以上老龄干部的培训,县(区)负责对老年人协会会长的培训。指导渔农村老年人协会按照《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通则》和《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展规范化建设创建活动,并积极探索渔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依法登记管理工作。要把老龄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建设,建立完善社区老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老龄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对老龄工作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安排相应的老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市老龄办工作经费按每位老年人3元,县(区)老龄办工作经费每位老年人不得少于5元,乡镇(街道)老龄办工作经费按每位老年人7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公共财政应加大对渔农村老龄工作的投入,重点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渔农村贫困老年人生活和医疗救助、老年文化体育活动、老年教育等。适时出台部门和行业规章,把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巩固和发展我市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四)建立老龄工作激励机制。继续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县(区)、先进乡镇创建活动,适时启动敬老模范社区、模范个人等评先创优活动,树立、推广老龄工作和为老服务先进典型。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老龄工作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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