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
(一)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不断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探索与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衔接,渔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多元筹资的新型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到“十一五”末,确保劳动年龄段以上90%的被征地老年农民纳入保障范围,按月享受养老保障金。推进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探索城乡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现养老保障体系制度全覆盖。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三无”、“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集中供养标准,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稳定在95%以上。
构建新型养老服务支撑体系,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及《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结合城市化进程,科学规划布点,建设一批具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以适合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充分利用现有旧校舍、闲置办公楼等场所资源,兴办托老所,妥善安置留守在“迁移岛”上的老年人。各级政府要根据托老所的实际入住人数,按比例给予每人每年适当的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给老年人发放生活补助金。
(二)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老年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参保率,启动实施两年一次城镇参保老年居民健康体检;积极推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老年渔农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逐步提高医保享受标准。健全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将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尤其是渔农村的“三老”(老党员、老村干部、老优扶对象)人员要优先救助,逐年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实现医疗保障体系全覆盖。
加大对渔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渔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渔农村老年人就近就便看病治疗;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对9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对60周岁以上的参加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老年人,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迁移岛”上的卫生医疗站建设和医务人员配备,组织巡回医疗队,定期上岛送医送药。探索和推行慈善助医活动,公募慈善组织要总结经验,扩大慈善助医卡工作,鼓励富裕企业为渔农村老人医疗救助设立私募慈善基金。加强老年病防治和康复研究工作,指定1至2所综合性医院开展老年病的防治研究,加强老年病预防、康复和保健知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