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体育健身类。为老年人提供健身活动场所、健身活动设施、健身团队等服务。由市、县(区)体育局牵头负责落实。

  (五)文化教育类。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电大、老年学校、知识讲座、学习培训、书法绘画、图书、电子阅览等服务。由市、县(区)文广新闻出版局、教育局、老干部局、退管委、老龄办牵头负责落实。

  (六)志愿服务类。以社区为依托,以志愿者、义工为骨干,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定期看望、电话问候、谈心交流、法律咨询、家政服务等公益性服务。由市、县(区)文明办、共青团、妇联牵头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

  (一)建立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建立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社区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市、县(区)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和实施意见,指导、协调、监督县(区)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乡镇(街道)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服务方案和操作程序,核准、确定福利性服务对象,指导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热线电话,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阶段性总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照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各项服务工作。

  (二)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地研究制定本地城乡社区发展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规划,并把它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推动居家养老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三)加大财政对居家养老项目的投入。各级政府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县(区)财政负责落实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补助经费和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四)加大税费政策扶持,酌情减免居家养老机构的各种税费。要认真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60号)的有关规定,其中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室)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燃料)实行同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