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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常年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分为以下三种:

  1.政府提供福利性服务的对象为:“三无”老人(不适宜入住福利机构的),7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老人中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残疾人、特困职工、国家定补精减职工、重点优抚对象。

  以上服务对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无偿提供部分或大部分服务项目,称为无偿服务对象。

  2.7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且经济比较困难的独居、空巢老人,采取定期补助和低于市场价收费的方式提供各项服务,称为低偿服务对象。

  3.有经济能力、有服务需求的老人,自费购买服务,称为有偿服务对象。

  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确定程序为:由本人提出申请理由和服务意向,经社区审核、公示,乡镇(街道)核准,再报县(区)备案。

  (二)服务方式。

  1.个人购买服务。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居家老年人,以个人购买服务为主,实行托管,提供收费性服务。

  2.志愿结对服务。对本辖区内的独居、空巢、高龄、生活困难老人,开展志愿结对帮扶活动,服务项目以上门走访、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为主,由社会各界组织志愿者、义工为老年人提供无偿的公益性服务。

  3.政府购买服务。对符合政府提供无偿、低偿服务条件的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根据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经济困难程度,发给爱心服务券,服务券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服务费用可以用爱心服务券支付,由老年人根据服务项目,自愿选择使用。

  三、服务内容和部门分工

  (一)生活照料类。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送煤气、送粮油、配餐、送餐、管道疏通、家电维修、家庭陪护及家庭保姆介绍等服务。由市、县(区)民政局、老龄办牵头负责落实。

  (二)医疗保健类。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心理卫生、疾病防治、上门诊疗、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由市、县(区)卫生局牵头负责落实。

  (三)法律维权类。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维权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合法权益等服务。由市、县(区)司法局、民政局牵头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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