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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舟政发(2008)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普惠”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进行补充。现增加以下四条规定:

  一、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指没有与子女或亲属同居一户的,下同),凭优待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有线电视月视听维护费半价优惠。

  二、低保和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凭优待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固定电话月租费半价优惠,新安装固定电话的免收工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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