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
(冀建城〔2008〕606号)
各设区市政府、扩权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应对当前煤炭价格上涨给供热行业带来的经营困难,确保冬季采暖工作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供热严峻形势,保障今冬供热工作稳定。冬季供热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当前供热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要把抓好供热稳定,保障群众冬季采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供热企业多方筹集资金,协调财政、煤炭、铁路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保热力企业煤炭储备需求。要建立供热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对供热中可能发生的弃供、停供、热量不足等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确保今冬供热运行平稳安全。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按照国家《
价格法》和《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价格调整程序,积极做好疏导热价矛盾的相关工作,各市调整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本着供热价格适当提高,财政补贴适当增加,煤价成本企业适当承担的原则调整供热价格。对热力出厂价格和非居民供热价格,可以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对居民供热价格要分步调整到位,提价幅度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对困难群体制定相应的补贴措施。具体调价幅度由各市政府决定,各地热价调整需征求省物价部门同意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确保补贴资金到位。对供热价格不能及时调整到位的城市,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维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水平的基础上,增加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对供热企业补贴力度,减轻煤炭价格上涨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压力。省财政部门将针对全省供热状况和供热企业经营情况,对财政补贴压力较大的城市经审核确认后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要在今冬供热采暖期前到位,切实保障各市煤炭采购、储备和冬季供热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