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办机构及有关单位职责
第八条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省直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和对全省生育保险业务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参与制定省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
(四)负责省直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手续办理及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选择和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生育保险的咨询答复事宜;
(八)负责对全省各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九)负责对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的培训;
(十)指导全省生育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十一)负责全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种报表的汇总及填报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生育保险其他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生育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负责本单位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使用现金发生的医疗费初审、报销,并为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者申领生育津贴事宜;
(五)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六)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省直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承办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参保女职工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就医情况的登记汇总,并按规定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有关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