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充分依托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疗站、精神病防治机构等福利、公益机构,实施重度残疾人安(托)养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省财政根据不同县(市、区)的财政状况和工作绩效,已明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本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安(托)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低保资金支出,除省财政相应增加的补助外,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除省财政每例补助2000元外,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四)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按每人7500元/年的标准补助,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康复、医疗、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的,按每个家庭3750元/年的标准补助。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日间照料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给予全额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的,给予50%的护理补助费。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继续享受。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加大保障力度,扩大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康复和安(托)养实施的范围,提高补助的标准。
四、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