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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态畜牧业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态畜牧业的意见
(绍政发〔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农业结构,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70号)和全省生态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生态畜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民增收为中心,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保障,以提高质量和效益、确保一定的自给率为重点,以环境承载力和生态功能为依据,大力发展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型畜牧业,切实提高畜牧业发展水平。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力争新建省级生态养殖示范场(小区)12个,新建市、县级生态养殖场(小区)60个,规模养殖场排泄物95%以上实现农牧结合、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零排放,散养户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养殖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年肉类产量达到18万吨以上,年禽蛋产量达到5.5万吨以上,猪肉等主要食用畜产品自给率达到85%以上;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3%以上,化肥使用量明显下降,基本农田地力明显提高,农民牧业收入的比重显著增加。
  二、加快发展生态畜牧业的主要措施
  (一)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畜牧业发展三年规划。规划应着眼长远,着眼确保一定的畜产品自给率,着眼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规划的重点,一要根据土地对畜禽粪尿的消纳量和环境承载量,确定当地优势畜禽品种养殖数量;二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发展畜禽生态养殖,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三要严格执行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规定,目前尚未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要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抓紧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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