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规定,参照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温政发〔2008〕69号),经研究,决定将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385元/人·月;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231元/人·月的要求,由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政府自行确定。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