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拆除温瑞塘河沿线违法建筑的通告
(通告〔2008〕5号)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811”环境整治行动计划,深入开展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拆除温瑞塘河沿线违法建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温瑞塘河水系河道规划保护区范围内,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予以拆除。
二、各有关区(市)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要组织规划、水利、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温瑞塘河沿线违法建筑进行确认,并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要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三、凡已责令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在限期自行拆除期满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必须同时采取停水、停电、停气措施。
四、各有关区(市)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要切实加强拆违后续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力度,落实经常性管理责任,确保拆除一处、管好一处、美化绿化一处。
五、广大群众应支持、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对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