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藻类大面积暴发。加大流域内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蓝藻暴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以推进生态养殖、提高畜禽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率为目标,集中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3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08〕41号)要求,按照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有关农业农村污染整治的部署,对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该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另行发文具体部署。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5日前)
各县区要根据本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各县区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请于9月2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集中检查、整治阶段(9月16日~10月31日)
各地按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并于9月20日、9月30日、10月15日、10月31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各地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3日前将《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11月下旬,市政府将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生态办。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今年的环保专项行动抓实抓好。各县区要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各类畜牧生态养殖小区、规模化生态养殖场、新建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工作,加强对已完成整治任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管理。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等工作;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对取缔关停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地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直接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依法予以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登记,对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不予登记;根据政府或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发现未取得法定许可或审批的违法企业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取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管,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污染、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环境污染问题。电力部门要按照政府的决定,在技术上依法做好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