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全面检查
一是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动态管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迟迟不能正常运行的,或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实行限期整改,甚至区域限批。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违法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罚,并依法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是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问题和渗滤液污染问题。
三是各县区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等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等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严密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专项整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的要求,我市要在前一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对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执行停止审批太湖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是加强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及时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三是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并依法加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
刑法的企业,一律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2008年7月1日以后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各县区要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