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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发〔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环保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开展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八日

关于开展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市农业局
市规划建设局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工商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行政执法局 湖州电力局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家与省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重点及工作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精神,抓好以下几个重点问题的后续督察工作:一是长兴县蓄电池行业省级重点监管区和五个市级重点监管区整治的巩固深化情况;二是近几年省、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的5个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三是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各类案件的整改情况;四是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的落实情况;五是化工、医药等企业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措施落实情况及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六是“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所列的7个市级以上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的整治工作。

  各县区要对重点环境案件和问题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整改,市里将按照抽查数量不低于60%的密度进行抽查。对于逾期未落实整治要求的案件,一律实行市级挂牌督办。对于逾期未完成挂牌案件总数在10%以上的地方,实行区域限批。对于已经完成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企业,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跟踪一年,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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