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落实畜牧、水产生态养殖业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畜禽、水产业发展及资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相应的计划和整治方案,促进畜牧、水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辖区内的组织、协调、落实、督促和检查工作。农业部门要抓好畜牧、水产业发展规划的修订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技术指导,做好畜牧、水产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的考核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牧、水产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规模养殖场《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二)加强社会氛围的营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发展生态畜牧、水产养殖业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发展生态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新模式、新做法、新经验和先进典型,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对发展生态养殖业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业,着力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制定发展生态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市本级生态养殖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畜禽、水产养殖场污染治理和循环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各县区要加强对生态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发展的资金扶持,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明确扶持对象和扶持标准。对禁养区内限期关闭或搬迁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因搬迁或关闭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浙政办发〔2005〕107号文件规定,由市、县区财政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对列入污染治理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按省农业厅、财政厅规定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财政补助。对列入2012年前完成污染治理的规模养禽场、水产场按规模大小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财政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要大力推广农牧结合的养殖模式,对农牧结合紧密、示范效果明显的规模养殖场要给予表彰奖励。要大力扶持发展生产、使用有机肥,支持畜牧主产区建设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扶持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发展。有条件的县区要制定出台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对生产、使用有机肥的单位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鼓励种植基地、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使用商品有机肥,促进养殖业与种植业、农村能源等相关产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