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的若干意见
(湖政发〔2008〕39号)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畜牧、水产业,在保障畜禽产品、水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资源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生态养殖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在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大量畜禽粪便、养殖污水的排放,给生态环境建设带来了巨大压力。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是克服土地等生产要素制约,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必然选择;是提高畜禽产品、水产品品质,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促进畜牧业、水产养殖业与种植业、农村生态建设协调发展,有效保护资源环境,推进生态市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生态养殖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加快推进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科学确定畜牧、水产生态养殖业的发展目标
发展畜牧、水产生态养殖业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生态经济学原理,优化畜牧、水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转变畜牧、水产业发展方式,依靠科技进步、创新发展模式、加强科学管理,发展适度规模畜牧、水产生态养殖,着力构建种养结合、资源循环、养殖健康、节约高效的现代生态畜牧、水产业生产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畜禽、水产品的供给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环保,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生态湖州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工作目标是:在2008年完成存栏1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扩大畜禽治理种类和范围,把水禽、蛋禽、肉鸡和湖羊规模养殖场列入治理计划。2010年前完成存栏50头以上生猪、4000羽以上水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任务,抓好规模化温室龟鳖养殖场污水达标排放的试点工作。2012年前完成存栏1万羽以上蛋禽、2万羽以上肉禽养殖场排泄物治理任务,对存栏500头以上规模养羊场开展雨污分流及污水集中发酵处理工作。完成禁养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创建25个省级现代化规模养殖示范场和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小区,95%以上规模养殖场实现农牧结合、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零排放,散养户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利用;完成罗氏沼虾育苗场和集中连片5万平方米以上温室龟鳖养殖小区污水处理重复使用设施建设,水产养殖污水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畜产品、水产品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升,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生态养殖业产值(包括蚕桑)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5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