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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8〕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有关具体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525元/月调整为每人595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53元/月调整为每人60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26元/月调整为每人30元/月。

  二、各县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490元/月调整为每人546元/月;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49元/月调整为每人55元/月;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补助金由原来每人25元/月调整为每人2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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