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清理整顿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发活动秩序的通告
(三府〔2008〕218号)
为了规范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内的管理秩序,加强对保护区珊瑚礁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保护区的亚龙湾、大东海、小东海及鹿回头区域内的开发经营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严禁在保护区范围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展各种开发经营活动。
二、 严禁在保护区内采挖、践踏珊瑚礁、炸鱼、毒鱼及其他破坏珊瑚礁的活动。
三、 严禁在保护区海域内机拖灯光捕鱼、地引网捕鱼等严重破坏保护区生物资源的生产作业活动。
四、 禁止在保护区内修建损害自然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
五、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六、 违反本通告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七、 凡未经批准,在保护区范围内擅自设置或搭建的海上活动设施及其他各类建筑物,2008年10月9日前,由当事人自行拆除或搬迁出保护区;逾期不拆除或搬迁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