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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注:执行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范围仍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污水处理费政策的通知》(浙价商〔2007〕203号)的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2:
  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按污染程度分档计价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收费标准

实测污水

COD值(mg/L)

一般工业企业

高污染工业企业

COD≤100

1.44

1.84

100

1.58

1.98

200

1.72

2.12

300

1.86

2.26

400

2.00

2.40

500

2.14

2.54

600

2.28

2.68

700

2.42

2.82

COD>800时

每档比上一档提高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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