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商〔2008〕298号)
嘉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嘉兴市区自来水、污水处理费价格的请示》(嘉发改物〔2008〕28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嘉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并对“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二、同意调整嘉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及嘉兴联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服务范围内的嘉善、海盐、平湖县(市)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
三、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详见附件,嘉善、海盐、平湖三个县(市)的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与嘉兴市区相同,自2008年1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四、请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并在实施调价方案前向社会公示,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附件:1.嘉兴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2.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按污染程度分档计价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嘉兴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价 格
分 类
| 到户价格
| 其 中
|
城市供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
|
|
(一)“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用户
|
|
|
|
1、第一级水量(每户每月17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
| 2.50
| 1.60
| 0.90
|
2、第二级水量(每户每月18至30立方米的用水量)
| 3.30
| 2.40
| 0.90
|
3、第三级水量(每户每月3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
| 4.10
| 3.20
| 0.90
|
(二)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用户
| 2.55
| 1.65
| 0.90
|
二、非经营性用水
| 3.85
| 2.15
| 1.70
|
三、经营性用水
|
|
|
|
(一)商业服务业企业
| 3.90
| 2.20
| 1.70
|
(二)一般工业企业
| 4.20
| 2.20
| 2.00
|
(三)高污染工业企业
| 4.60
| 2.20
| 2.40
|
四、特种行业用水
| 5.70
| 4.00
| 1.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