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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10

  二类市县

  4

  3

  8

  一类市县

  3

  2

  6


  注:1、临时占用水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2、临时占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允许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附件3: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

  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是指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的水平面积。
  (一)涉河桥梁占用水域面积计算。如桥梁与堤防(岸)立交,按桥梁的下部结构(桥梁桥墩、承台及防撞等附属设施)占用水域及管理范围的面积计算,不包括桥梁梁板等上部结构。如桥梁与堤防(岸)平交,除计算桥梁下部结构占用的面积外,还应计算桥面占用的面积。
  (二)码头占用水域面积计算。码头占用水域面积应包括其栈桥及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
  (三)穿河管线占用水域面积计算。从规划河床底部穿越的不计收其占用河床的水域面积。如穿河管线穿越堤身断面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应计算其占用堤身断面及其管理范围的面积。
  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范围计算规定:
  (一)对于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塘,按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及其管理范围计收。
  (二)对于水库及未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按以下规定界定建设项目收费的地域范围:
  1、水库: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范围,大坝等建筑物的管理范围。
  2、湖泊、运河:堤防(包括界墙及镇压平台)外边脚线或湖(河)岸外边线及其包围的范围。
  3、渠道:填方渠道外坡脚线之内的范围;挖方渠道压顶外边线之内的范围。
  4、水塘:包括山塘及池塘,有挡水建筑物的为山塘。山塘按前述水库的规定,确定收费的地域范围;池塘按塘岸及其包围的范围确定收费的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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