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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非重要水域

  非重要水域

  三类市县

  380

  330

  750

  二类市县

  300

  250

  600

  一类市县

  220

  170

  500


  注:1、占用水域补偿费在批准时一次性收取。
  2、基础设施是指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建设项目,其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为非基础设施。
  3、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划分按各地政府公布的水域名录执行。

  附件2:
  浙江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月·平方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水
  域
  收      分
  费     类
  市、     标
  县     准
  分
  类

  基础设施

  非基础设施

  重要水域

  非重要水域

  非重要水域

  三类市县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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