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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非重要水域
非重要水域
三类市县
380
330
750
二类市县
300
250
600
一类市县
220
170
500
注:1、占用水域补偿费在批准时一次性收取。
2、基础设施是指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建设项目,其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为非基础设施。
3、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划分按各地政府公布的水域名录执行。
附件2:
浙江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月·平方米
水
域
收 分
费 类
市、 标
县 准
分
类
基础设施
非基础设施
重要水域
非重要水域
非重要水域
三类市县
5
4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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