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钱塘江管理局收取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钱塘江管理局定期向省财政厅提出分成资金划解申请,由省财政厅统一划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非市直管的水域补偿费由其定期向市财政局提出分成资金划解申请,由市财政局统一划解。
五、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资金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审核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92〕浙价费联51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问题的批复》(〔94〕浙价发118号)及与本通知不符的占用水域补偿费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2.浙江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3.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
4.全省市、县(市、区)分类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水
域
收 分
费 类
市、 标
县 准
分
类 |
基础设施 |
非基础设施 |
重要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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