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4号令)的规定,现就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根据《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未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占用水域面积不能达到占补平衡的,均应交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或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收方法见附件三。各地按相对应的市、县分类(见附件四),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征收主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根据《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四、各水行政部门征收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由各级财政按以下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划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水域补偿费:省级5%,被占用水域所在地的市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90%;省钱塘江管理局收取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省级7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25%。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市直管的水域补偿费:省级5%,市级95%;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非市直管的水域补偿费:省级5%,市级5%,被占用水域所在县(市、区)90%。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水域补偿费:省级5%,市级5%,县(市、区)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