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8〕12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科教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8〕40号)精神,我省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现就认真落实我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相关政策,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全部免除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取暖费,下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手续齐全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免除学生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及免费提供教科书与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落实。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后,全省城市公办中小学校代收费仅限课本费一项;服务性收费规范为三项,分别为伙食费、住宿费、自行车保管费。课本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服务性收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省属及中央驻陕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校向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报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成本审核批准执行;其余学校由各设区市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申请按合理成本审核后,报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三、我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的公办中小学校免除学杂费、课本费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两免一补”政策实行后,仅限收取寄宿生住宿费一项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由各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成本核定。
四、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收费,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各级物价、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收费。对符合民办学校设置要求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同级物价部门可依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认真审核成本,同时适当考虑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等因素,合理制定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