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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市经委进行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市经委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按实际节能量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提出专项奖励申请。
  3、市经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市经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4、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申请项目的资助、奖励金额。
  5、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审核报送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的区县财政局。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第八条 (管理监督)
  1、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经委每年对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2、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挪用、截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该专项扶持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九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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