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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房管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城管局、物价局以及芝罘区、莱山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日常工作由市房管局承担。各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健全街道、社区等基层工作网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积极性。

  (十二)搞好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房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出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制订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安排,优先供应土地。市规划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优先审定规划方案。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负责做好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审核认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搞好分工协作,开辟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绿色通道”,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高效办理审批手续,及时筹集保障资金,大力提供信贷支持,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房管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落实工作责任。各主管(代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成立工作班子或安排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好所属或代管单位的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本系统内职工申购(租)保障性住房的受理、初审、公示、上报等相关工作。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关注和掌握职工的住房状况,落实住房货币化分配等相关政策,合理制定本单位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在主管(代管)部门的组织下做好有关工作。

  凡此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福山区、牟平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可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解决好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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