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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全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发挥金融信贷、税收等的调节作用,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抑制市场投机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及房屋拆迁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八)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三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四是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其中,芝罘区、莱山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措,市、区两级共同负担,市级负担70%,区级负担30%;其他县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按规定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计划由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落实保障性房源建设的优惠政策。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以下优惠政策:一是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三是项目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所需资金,由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解决;项目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社会各界捐赠廉租住房的,按规定给予优惠政策。联动建设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住房处置问题。

  (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满5年的,购房人在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可以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具体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房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转让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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