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的标准应当区分保障对象家庭的不同情况,按照反向递减的原则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收入情况分类确定补贴金额。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和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出售时必须执行公布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建立健全以联动建设为主、集中建设为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机制。今后,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有一定规模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原则上按净地出让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5%、毛地出让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0%的比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保障性住房,并确保在整体项目中首批建设,首批供应。继续适当安排部分集中建设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组织建设。除此之外,任何企业不得整体以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名义进行申报。其他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房源,增加有效供给。加强对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和上市交易管理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五)拓宽住房保障渠道。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政府限价住房制度,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政府收购的住房和存量直管公有住房,主要用于住房困难群体的周转租赁。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条件的区域,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其出租。
(六)规范住房保障供应程序。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困难优先、满足急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等住房保障供应程序。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由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区房管、民政等部门共同审核把关,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住房建设和需求数量,合理安排房源分配计划。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烟单位、驻军单位中符合条件职工家庭的住房供应组织工作;芝罘区、莱山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其他单位职工和居民中符合条件家庭的住房供应组织工作。其他县市区的住房保障供应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按照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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