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烟政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改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力度,大力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加快推进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步伐,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也应看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城市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还比较突出,做好城市住房保障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领域的调控和保障职能,健全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二)明确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要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作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点,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要内容,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按照保障需求与保障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进一步健全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三)明确城市住房保障的范围。廉租住房保障方面,2008年年底前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从2008年起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并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和原国有、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市政府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