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集中筹集统一发放的意见
(烟政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保障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
建设部等8 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 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确定对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实行集中筹集、统一发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筹集、统一发放的意义
采暖补贴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多年来,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一直由企业直接发放,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由于企业破产、关闭以及经营困难等原因,一些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没有得到及时发放,影响了生活及社会稳定。实施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集中筹集、统一发放,是将原由企业为退休人员按标准报销或发放采暖补贴的做法,改为由专门机构以在职职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筹集采暖补贴专项资金,再按标准直接发放给退休人员。这既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供热体制改革、解决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长效保障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快实施步代。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市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挂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实施原则
(一)筹集采暖补贴“以支定收”;
(二)发放标准合理、统一;
(三)领取补贴与缴纳专项资金相挂钩;
(四)积极稳妥推进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相结合。
四、补贴标准和发放时间
按规定缴纳了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的用人单位所属退休人员及挂档参保灵活就业的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暂定每人每年500 元。发放时间为每年10 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