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08〕4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局:
根据《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8〕141号)规定和要求,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证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两年审查一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颁发的种子检验员证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审查,具体工作委托重庆市种子管理站承担,各区县农业局要提高对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导种子质检机构及时按要求申报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
二、种子检验员定期审查由本人提出申请,受聘检验机构统一上报,上报材料按《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8〕141号)中第
五条要求提供,同时将《种子检验员证》一并交回。
三、持证检验员因调离、退休、死亡的,由原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四、从2008年起每年10月15日为检验员证定期审查申请截止日期,定期审查申请材料每年10月15日前报重庆市种子管理站质检科(地址:南坪东路二巷12号,邮编:400060)。,
五、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程序、申请材料等要求严格按农办农〔2008〕141号规定执行。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二OO八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