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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芜政〔2008〕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于2008年9月17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当前宏观形势的新变化,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1.鼓励中小企业上台阶。对于符合产业政策,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 5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 2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 8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2.鼓励中小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按行业制定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对亩均用地实现地方税收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按其实缴土地使用税给予分档奖励,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3.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对企业设立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获得上级专项资金补助的,按上级补助额的 25%一次性配套补助给企业。鼓励中小企业走专业化道路,对获省百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扩大规模,提升装备水平,购置单台设备价款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价的2%给予企业补助,每户企业设备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鼓励中小企业加快人才引进。对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到中小企业工作或创办中小企业的,经市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3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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