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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实施审计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国有资产结果的公允性、准确性,按照不低于被评估单位数量的三分之一进行抽查审计。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理、处分。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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